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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日本民事执行制度改革述评——以2003~ 2004年的法律修订为中心
描述:2003~2004年,日本对民事执行制度进行了大规模改革.此次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为“强化民事执行——确保权利实现”,重点是进行程序改进与制度创新,主要围绕债务人财产开示制度和不动产执行实效制度展开,包括小额诉讼执行、抚养义务执行、执行信息联动、执行地位重塑和公正程序保障诸方面.改革视角宏大,内容涉及面广,整体上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并非每项措施都取得预期效果,其经验和教训可为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21世纪初日本民事执行制度改革述评
描述:2003~2004年,日本对民事执行制度进行了大规模改革。此次民事执行制度改革的方向为“强化民事执行——确保权利实现”,重点是进行程序改进与制度创新,主要围绕债务人财产开示制度和不动产执行实效制度展开,包括小额诉讼执行、抚养义务执行、执行信息联动、执行地位重塑和公正程序保障诸方面。改革视角宏大,内容涉及面广,整体上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并非每项措施都取得预期效果,其经验和教训可为我国民事执行制度改革提供参考
首查封法院未进入执行时不动产处置权的移送
描述:司法实践中首查封法院的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优先债权法院寄送的商请移送执行函遭遇较多障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高院的《批复》解决了大多数处置权的移送问题,但由于《批复》内容精简,司法实践中对其理解不到位等因素,造成执行程序中不少优先债权不能及时实现。实际上,《批复》移送范围包含了首查封法院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可从衡平首查封程序规则与优先权实体制度、公平保护多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执行办案目的实现、提升执行效率的角度分析应当移交处置权的法理。完善的主要方向是明确规定移送阶段应贯穿于整个诉讼及执行阶段,负责移送处置权的主体是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相结合,并在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时明确相关制度。
涉刑事轮候查封不动产的执行
描述:近几年,金融机构的大量债权清收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且通常都有抵押房产。这类案件的执行关键是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评估拍卖程序快慢决定了银行债权的实现进度。通常案件执行是有序推进的,特别是《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有效地推动了大量抵押房产的快速处置。然而,当抵押房产存在公安机关的轮候查封时,该抵押债权的实现顿时变得遥遥无期,执行法院、不动产协助机关、公安机关甚至申请银行都显得无能为力,本是优质债权却拖成了不良债权。前几年非法集资案件与房产这两大热点结合引发这类案件比较多。实际上,这看似复杂的问题并非不能解决。而是涉及多方法律关系,需逐一厘清,关键要论证两点:一是买受人在司法拍卖中公开竞价拍得的房产,存在公安机关轮候查封的情况是否能够过户。二是房产上存在民事抵押权与刑事追赃程序时,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是否能够优先受偿。
对被执行人已出售但未过户房产的执行
描述:[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主张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标的物的,不能仅凭收条、当事人陈述即认定付款事实,应结合付款方式、资金流向、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付款情况,结合现场调查、物管费、水电费交付单据等确定是否已经占有争议房产.第三人应提供完整证据链条证实其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标的物,且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
金融债权抵押房产腾退中的执行威慑机制
描述:在金融债权司法执行实践中,不动产抵押物的处置非常普遍,但依法拍卖不动产后的清场腾退是困扰一线执行工作的难点。不少被执行人采取倒签长期租赁合同、串通其他债权人等占用抵押物等方式,设置障碍对抗拖延执行。这不仅阻碍了有抵押权的金融债权及时清收变现,也极大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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