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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合作:反思与前瞻
描述:尽管我国政府拒绝承认国际仲裁庭作出的、就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包括海洋环境保护在内的7项诉求具有管辖权和可受理性裁决的效力,但南海丰富的渔业资源和重要的生态系统,正遭遇不同海洋用途的经济活动以及沿海居民生活的不利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国际立法和区域机制就治理、恢复、保护南海生态环境作了诸多安排,但从长远来看,囿于条约的概括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实施的羸弱性,国家或不愿意或不能够真实、充分地回应南海生态环境风险。区别于传统海洋环境保护,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保护区网络建设虽面临一系列挑战,但分目标、有针对的“过程导向”务实合作机制有助于平衡生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以及缓减国家冲突并维持地区的和平稳定。
文本、经验与构造:南海渔业资源合作养护与管理
描述:考虑到生态系统的自然法则属性,以及国家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和谐统一,周边国家不应一直固守传统国际法所依赖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但囿于条约的模糊性,主体加入的选择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实施机制的羸弱性,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现有国际立法和区域合作文件并不能真实、充分回应南海海域所面临的渔业资源枯竭和生态环境恶化的风险。而现有渔业合作模式也并非为南海区域的最佳选择。基于大海洋生态系统的《南海渔业协定》,融合了中国的主导性,区域的特定性,主体的多边性以及协定的约束性,通过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和务实开放的姿态来探索区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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